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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婚姻

日期:2021-12-07

(一)受理单位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二)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或澳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有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三)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 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