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光彩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8-10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2000年7月6日发布)
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申报、推荐和批准


    设立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是为了集中有限的力量支持一批骨干项目,同时通过对这些项目的联系支持帮助,了解光彩事业项目的全局情况,摸索光彩事业项目运作的普遍规律,从而有效地推动光彩事业的全面发展。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扶贫政策。 
    2、项目至少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一项条件:A、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B、项目安排就业人数超过500名;C、项目扶贫效果特别显著或产业示范意义突出。 
    3、项目已有相当的投入和开始了实质性的项目建设。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批准的原则是:以项目规模和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条件,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平衡,优先考虑在中西部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实施的、扶贫效果特别显著的、属于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治理国土绿化整治和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开始进行。每年批准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数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决定。 
    申报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单位和推荐项目的省级光彩会应按照中国光彩会的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和推荐表,报送有关材料。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申报推荐批准程序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在征得当地光彩会同意后,向省级光彩会提出书面申报,并报送有关材料; 
    2、省级光彩会审查申报项目,评选出1-2个最多不超过3个项目填写推荐表,附项目的其它材料,向中国光彩会推荐; 
    3、中国光彩会项目部对各省光彩会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提出建议名单; 
    4、中国光彩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项目部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复审后,报中国光彩会会长批准。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由中国光彩会正式发文公布,并向项目实施单位颁发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证牌。 
    中国光彩会项目部负责与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联系,项目所在地的各级光彩会协助中国光彩会项目部对项目提供帮助支持和跟踪服务。 
    光彩事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取消其光彩事业重点项目资格。 
    中国光彩会每年开展一次对历年批准的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进度统计。统计在3月1日起开始进行。省级光彩会负责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国光彩会的要求填写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进度统计表。进度统计表在4月15日前报至中国光彩会项目部。 
    省级光彩会可设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省以下不设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省级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条件、申报推荐批准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光彩会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